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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珠海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沿海城市为24%,内地城市为33%);
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二年免征收、后三年减半征收;产品
70%
以上出口的产品出口型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年免、三年减半优惠期过后,当年可减按
10%
征收;
经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年免、三年减半优惠期过后,可延长三年减按
10%
征收;
其他类型企业:
①经营期10年以上、外资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性企业,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1年免、1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②经营期10年以上、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由总行拨入的运营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5年免、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税后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
经营期
5
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40%
;如属“两型”(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一至第十二条,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共20种)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外商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十三条全部出口的项目,进口设备实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即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根据企业出口情况,每年返还已纳税额
20%
,5年内全部返还。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生产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土地优惠政策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强度及产出效益,采取灵活、优惠的地价,具体可以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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